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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递物品一去无踪 揭露快递行业潜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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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来源:南方日报  2009-07-02 08:58:40

本报讯(记者/马喜生通讯员/王创辉覃婴桃)杨小姐向快递公司托递的价值7万多元的物品丢失,因为下单是在快递公司上班时间以外,且业务员突然辞职走人,导致索赔困难重重。

在打官司时,杨小姐更是遭遇快递行业惯用的抗辩招数,但东莞中院仍然驳回了快递公司的抗辩意见,使杨小姐索赔得以成功。

投递物品一去无踪

2005年10月31日,杨小姐向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快递公司”)投递一批物品,重量54千克,价值76748元。业务员刘小兵受理此托运时已是下班时间,但杨小姐在电话里表示信任刘小兵,刘便到杨的办公室办理了托运手续,收取了货物,杨某交付了托运费2300元,注明剩余托运费400元等货物送到后交付。

不料,投递物品一去不复返,业务员刘小兵也从快递公司辞职不干了。无奈之下,杨小姐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。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制的《物品清单》和10份购物收款收据,要求快递公司赔偿71678元,其中清单与收款收据能相对应的有7单。

快递公司公司道理多多

当杨小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物品损失和已付投递费损失时,该公司首先说,没有记录该次投递情况,也没有收到投递的物品,更称,刘小兵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,没有得到公司许可。

快递公司对《物品清单》和收款收据均不予确认,称如果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,也只能按投递单背面的约定,即国外投递没有办理保价手续的每千克赔偿200元的条款,一票最高赔偿100美元。

杨小姐证实,投递时确实没有列明物品的清单,只填写了“行李物品”和“54千克”字样,但不同意民航分公司对赔偿的意见。

快递公司判输赔钱

原审法院认为,早在2005年10月9日,杨小姐就曾在快递公司投递过物品,是由业务员刘小兵上门办理的。10月31日杨小姐再次投递物品时,刘小兵再次上门受理,杨小姐有理由相信这是代表快递公司的行为。法院因此驳回快递公司“刘小兵的行为是在下班时间的个人行为”的意见,认为快递公司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。

至于杨小姐丢失货物的损失问题,原审法院认为,双方事先没有确认货物的范围和价值,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。杨小姐提交的《物品清单》和收款收据,两者能对应的25360元的损失主张,法院予以采信。

对于快递公司提出的“国外投递没有办理保价手续的每千克赔偿200元,一票最高赔偿100美元”的赔偿标准,由于杨小姐不同意该意见,快递公司又未能证明其在投递时曾向杨小姐做出过相关说明,故原审理法院不支持快递公司的赔偿意见。

因此,原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杨小姐货物损失25360元。判决下达后,快递公司不服,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,东莞中院经审理驳回快递公司上诉,维持原判。

“转单”成快递行业潜规则

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说,近年来,随着经济增长、流通市场繁荣,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企业遍地开花。由于快递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低,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企业也可经营快递业务。一方面,这些个体企业在从事专递业务所必备的车辆、处理场地、寄递网络方面较为简陋,便出现向实力较强的公司“转单”的现象。

另一方面,由于个体快递公司管理水平低下,对业务员的约束不够,给客户带来较大风险。其出具的运单条款的设计简单且规避企业的责任,所以业务员填写运单时经常不规范清晰,任意履行义务,损害了客户的利益。

东莞中院透露,客户与快递公司的纠纷主要出现在三大问题上,即合同关系是否存在、损失额的认定以及赔偿标准的问题,处于弱势一方的客户,还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。

让快递公司无法耍赖

◇运输合同关系

客户与快递发生纠纷后,快递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往往是:双方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。理由有三:一、业务员下班后接收货物及运费的行为是个人行为;二、客户填写的运单并非快递公司制作,而是接受转单的快递公司制作;三、快递公司否认运单上业务员的签名或者运单的真实性。

对于快递公司的抗辩理由,客户举证时困难重重。对此,考虑到快递公司在人员管理、合同履行过程方面等掌握的信息更有优势,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与证据的距离,适当加强快递公司的举证责任,一方面更公平合理,另一方面,给予快递公司完善其管理的压力。

◇货物损毁赔偿标准

在无明确限责条款或未明确提示客户该条款内容的情况下,客户物品如若丢失,快递公司仍应当依照实际的货物损失额,赔偿给客户。

客户往往不会在运单上清晰、准确地注明托运的物品名目、规格等,运单上的非投保价栏也往往没有供注明货物价值的栏目,导致双方对货损的金额不能确认。赔偿问题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只要客户的举证能达到基本合理,例如其列举的货物项目、价值与运单载有的数量、重量等内容基本吻合,即可以采信。

在客户选择投保价的情况下,理应按投保价格赔偿其损失。在其选择非投保价的情况下,应根据实际损失抑或赔偿限额条款来赔偿,视乎有无明确约定及是否履行告知义务。

◇代收货款

有快递公司提供的代收货款的服务。在货物已送抵,但快递公司未交付客户货款的情况下的责任应如何认定?对此,根据运单的约定,快递公司既承诺代收款,应当在收取货款后将款项转交托运人。若快递公司在收取货物后却未将货款交还,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
 

 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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